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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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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岗市农村居民点用地
2007-04-02
1996
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
20,000.0
公顷,占土地总面积
1.4%
,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调整为
20,625.4
公顷,其中建制镇
1996
年
11.0
公顷,
2010
年调整为
16.0
公顷。
1996
年市区农村居民点用地
3,534.5
公顷,到
2010
年达到
3,588.9
公顷,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增加用地
54.5
公顷,其中占用耕地
54.5
公顷,规划期内居民点用地减少
0.1
公顷,其减少去向为交通用地,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主要是靠内部挖潜解决,少数居民点按村镇规划要求,给予安排适当建设用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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