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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岗市农村居民点用地
2007-04-02

1996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20,000.0公顷,占土地总面积1.4%,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调整为20,625.4公顷,其中建制镇199611.0公顷,2010年调整为16.0公顷。

1996年市区农村居民点用地3,534.5公顷,到2010年达到3,588.9公顷,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增加用地54.5公顷,其中占用耕地54.5公顷,规划期内居民点用地减少0.1公顷,其减少去向为交通用地,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主要是靠内部挖潜解决,少数居民点按村镇规划要求,给予安排适当建设用地。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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